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5〕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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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上述事项中,涉及我市的有7项。市政府决定,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中央指定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同时,抓紧清理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取消后的相关工作,并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权力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取消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附件:咸阳市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7项)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咸阳市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
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市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市人社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市人社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市卫计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5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6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7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市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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