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中央军委 | 文号:令第509号 ---|--- 颁布日期:2007-10-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务院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9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中央军委 | 文号:令第509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务院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9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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