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

(1997年6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任

项淳一

副主任

黄保欣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英凡乔晓阳邬维庸刘政吴建璠

吴康民陈弘毅陈滋英梁定邦谭惠珠(女)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说明

一、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1997年7月1日),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共12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名单草案中,项淳一、王英凡、乔晓阳、刘政、吴建璠、陈滋英为内地人士;黄保欣、邬维庸、吴康民、陈弘毅、梁定邦、谭惠珠(女)为香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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