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令第528号 |
|---|---|
| 颁布日期:2008-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