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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8-05-18 | 失效日期:2001-10-06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公告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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