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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绩溪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绩溪县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十分厚重,历史遗存丰富,古城格局完整,历史文化街区保存完好,徽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绩溪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绩溪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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