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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
(2005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区位优势,促进珠海和澳门经济发展,同意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即从境内区外(内地)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出口退税;对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内地)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二、珠海园区要按照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要求建设隔离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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