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3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示“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函》(宁府法函[2004]23号)收悉。我们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的规定,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是出版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的市场监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应当直接或者变相向出版单位或者作者收取。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请示“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函

(2004年9月15日宁府法函[2004]2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在清理行政许可收费中,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有疑义,请予明确函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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