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2004年5月25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