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7-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国务院

(1997年6月26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

199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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