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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4-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对于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结合实际,加强有关法规建设,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13处)
黑龙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乌岩岭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鹞落坪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马山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莽山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南岭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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