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函〔1993〕52号
颁布日期:1993-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函<1993>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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