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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2-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国函[1992]93号
1992-07-30国务院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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