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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国函〔1992〕91号 |
|---|---|
| 颁布日期:199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本溪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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