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7-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1987年4月25日,国务院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

现行1分、2分、5分3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二、新版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1∶1,即新版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新版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贮藏手段的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新版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告周知。

五、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人民币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全国人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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