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4-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198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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