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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国函〔2011〕2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中山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山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中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中山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加强对孙中山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中山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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