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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捷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志军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王峰中央编办副主任
戴均良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波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徐一帆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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