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号:国办发〔2009〕58号
颁布日期:2009-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9-2012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普查试点的目的是查清试点地区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试点,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试点的范围:天津市塘沽区等362个县(市、区),具体试点地区由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普查试点的内容:查清试点地区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时间安排

普查试点从2009年10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确定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等。

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完成资料整理和成果汇总。

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进行成果验收和上报,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试点涉及面广、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对地名普查试点的领导,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普查试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民政部负责试点地区陆地地名和有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地名的普查工作,海洋局承担试点地区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试点省(区、市)和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五、经费保障

普查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地名普查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要求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普查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

领导小组组成入员名单

组长:李学举民政部部长

副组长:张勇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立国民政部副部长

孙志辉海洋局局长

成员:武大伟外交部副部长

吴仕民国家民委副主任

黄明公安部副部长

王军财政部副部长

李强统计局总统计师

闵宜仁测绘局副局长

王津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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