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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
国办函[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4年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前,需要根据全国行政区划情况进行普查区的划分和编制代码。为了保证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行政区划变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国行政区划审批截止时间提前到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
二、在暂停调整审批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暂停期限结束后,按现行程序办理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国务院公报》2004年9月10日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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