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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5-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老龄事业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更名为中国老龄协会(对外可保留原英文名称不变),为国务院副部级事业单位,由民政部代管。
二、中国老龄协会的职责任务是:对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等重大问题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参与有关国际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中国老龄协会为全额拨款单位,其预算经费由财政部根据单位性质予以核定并单独划拨。
四、中国老龄协会的干部管理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会长由国务院管理,副会长由民政部管理,均由在职工作人员专职担任。
五、中国老龄协会的机构编制方案,由民政部根据其职责任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拟定,经批准后另行印发。
六、中国老龄协会不搞上下对口机构,没有指导地方老龄工作的职能。地方的老龄组织机构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9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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