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 文号:国办发〔200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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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国办发〔2000〕11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
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
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二000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
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
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
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
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贯彻落实《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学校(161所)。
将22所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34所普通高等学校由教
育部负责调整(附件二)。5所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
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原主管部门(单位)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附件五)。97
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并由地方统筹进行必要的
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
件三)。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学校和5所中等专业学校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生后即行撤销原
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五)。1
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改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学
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鉴于目前铁路
运输企业与铁道部暂不脱钩,其所属120所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学校的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6所成人高等学校
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随普通高等
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
由教育部另文印发)。55所成人高等学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专业学校、
193所技工学校由部门(单位)管理转为地方管理(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
)。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
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
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
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
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
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
拨到学校。凡财政部按原中等专业学校户头拨款的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的普通高等
学校,其事业费按1999年拨款额划转地方。
学校所需基建投资,原则上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教育部会同原主管
部门(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
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上述
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教育部要确定“国家管
理的专业点”(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以保证某些特殊行业人才培养的需
求,调整这些专业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3.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
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可以适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专业,尤其是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的应面
向全国招生;个别行业性很强的特殊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体面向
全国招生为主。
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
费、科学事业费、房改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划转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资按照
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由原主管部门
(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后划转教育部。
5.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单位)
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按原计划下达到有关学校。
6.划转教育部管理或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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