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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请示收愁。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招投标活动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保护。证券公司主张依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否定合同约定不能支持。
此复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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