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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水利部 | 文号:水利部令第20号 |
|---|---|
| 颁布日期:2004-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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