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颁布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利部令第20号
颁布日期:2004-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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