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化部办公厅文号:办社文函〔2012〕6号
颁布日期:2012-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已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为推进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工作的指导,现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地认真执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各省(区、市)要成立2011年度资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文化厅(局)的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督促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按时高质量完成资源建设任务,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二、加强调研,做好规划

各省(区、市)在项目策划中要高度重视调研分析工作,以群众需求为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优先选择有代表性特色文化主题,注重挖掘文化内涵,加强总体规划,着力建设一批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精品资源。

三、提高建设质量,妥善解决版权

各省(区、市)在地方资源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质量意识,力求做到内容易懂、脉络清晰、画面美观、表现生动,严格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建设,确保资源建设成果的高质量。要妥善解决资源版权问题,为今后资源的各项使用提供保障。各省(区、市)自主建设资源的版权为管理中心与所建省(区、市)共有版权,可提供全国使用;征集成品资源的版权应至少在全省(区、市)范围内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并提供管理中心备份。进村入户项目资源的版权要具有有线/数字电视的播放权。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督促各地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申报书》(参见《指南》)报送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处耿斌、韩沫

电话:010-59881732

联系人: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王丽华、刘平

电话:010-88003053、88003034

传真:010-684757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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