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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文号:税委会[2009]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6/P02009062360873187188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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