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等文号:环发[2013]150号
颁布日期:2013-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401/W020140102498719710099.pdf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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