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福建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驻闽监[2010]51号
颁布日期:2010-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福建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驻闽监[2010]51号

福建省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部分地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的通知》(财监[2010]42号)文精神,我办将组织人员于2010年7月至9月对福建省8个地市(不含厦门)、各个地市部分县(区)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内容

考核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被考核验收地区化债责任书所规定的化债任务完成情况,地方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承担的化债补助资金筹措、管理和支付情况,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情况,化债日常管理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一)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1、考核验收县对利息认定、“白条”债务处理、债务范围及“普九”学校界定、公示等是否作了统一规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考核验收县(市、区)是否组织审计等机构对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债务公示时间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是否合规,公示内容是否包括了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县级有关部门是否出具了相关核查报告。

3、省级审核面是否不少于全省债权人总数的40%。

(二)化债任务完成情况

1、考核验收县是否完成了化债责任书上规定的化债任务。

2、偿债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分担比例是否体现了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负担的原则,省本级承担的偿债资金是否达到应偿还债务额的30%左右。

3、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特设专户,是否存在因县级承担比例过大而发生假配套的问题。

4、各级财政筹措的偿债资金是否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特设专户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债权人申请、偿债资金支付审核以及偿债销号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操作是否规范,有关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债务偿还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5、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等方面的问题。

(三)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情况

1、考核验收县是否产生了农村义务教育新债。

2、考核验收县是否出台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是否认真落实了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和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

(四)化债日常管理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建立了农村“普九”化债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是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工作机制,是否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和专项工作经费。

2、考核验收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档案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债务数据是否已全部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3、考核验收县是否发生过农村“普九”化债方面的上访案件,如果发生过,是否已妥善处理。

4、考核验收县是否建立健全了化债监督检查制度,是否按要求做好化债信息月报和案例分析等工作。

二、考核验收的组织实施和处理方式

考核验收将采取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验收相结合、调账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上而下,点面结合。对被考核验收的每个县(市、区),考核验收组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债权人进行延伸调查,追踪化债效果。对考核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我办将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上报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一)农村“普九”化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考核验收内容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考核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市、县(区)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考核验收组的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账目、报表。

(三)各地、市、县(区)财政、教育等部门对农村“普九”化债工作有好的意见和建议一并准备书面材料,便于我办分析调研。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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