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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9号
|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9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360个产品名单予以公告。
一、本次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2013年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四批).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456733.files/n15456701.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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