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专项调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专项调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 文号:工信装函[2009]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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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开展全国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专项调查的通知
工信装函[2009]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国船舶工业基础设施情况,更为科学合理地制定船舶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专项调查。请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船舶集团公司组织对本地区(系统)的企业进行调查,并于11月30日前按附表要求将调查情况反馈我司。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已建和在建能够建造、修理5万吨级(含)以上船舶以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船台、船坞等基础设施。
二、填报要求:
1、被调查企业应认真按附表要求填报各指标项。基础设施应逐项填报,可增加行次。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按代码填写;“其中中方股份占比”是指中方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比例。
3、“目前船舶建造能力”是指企业已竣工项目的规划设计年造船能力合计或实际达到的最大年造船能力(两者取大值);“竣工后船舶建造能力”是指企业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后的年造船能力合计。
4、基础设施项目竣工时间在2006年1月1日及以后完成的,必须填写“项目建设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分级审批的只填报最终审批的相关内容,分次审批的需分别填报;
5、基础设施的主要用途分为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可复选。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请各地区、有关集团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系统)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件报送我司。
联系人:装备工业司船舶处陈颖涛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620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国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专项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52/n12728817.files/n12730110.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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