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惠州港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变更股东和股比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惠州港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变更股东和股比的复函

发改办基础[2015]28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变更惠州港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码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股东的请示》(粤发改交通[2014]7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惠州港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码头工程项目股东和股比由华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5%、北京京昌达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3%和北京中海宏达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持股22%变更为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股80%和北京京昌达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

二、除作上述调整外,该项目其他各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港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11]2480号)内容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请据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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