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金属堆内构件部分机加工活动分包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金属堆内构件部分机加工活动分包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4]181号

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申请分包高温堆金属堆内构件部分机加工的报告》(沪一机司字〔2013〕第6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将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金属堆内构件部分机加工活动分包给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做好分包活动管理,并承担总体责任。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机加工活动开展之前,向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活动备案文件,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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