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及时了解各地区各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各项安排落到实处,我局决定对粮食行业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一)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情况。主要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通过企业自查或部门督察检查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以及治理情况。

(二)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督察次数、检查企业数量、发出整改通知书数量、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数量、处罚企业数量、处罚责任人数量等。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统计表主要包括《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企业填报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分类汇总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3)。

二、统计方法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企业填报表》由企业填报,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分类汇总表》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报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家粮食局。《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分类汇总表》以及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填报,然后上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级管理部门报表以及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填报后上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大公司”)下属企业,除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外,还应向上级单位上报数据,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四大公司向国家粮食局上报《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分类汇总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三、时间要求

粮食行业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统计从2012年6月开始,到2012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粮食企业应在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企业填报表》。县级粮食局每月6日前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分类汇总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上报上述数据。

上报材料包括电子数据1份,纸制文件2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粮食行业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工作是督导各地区各单位做好专项行动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统计数据还能反映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决策,促进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积极作用。因此,请各地区各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宣传,落实统计人员,做好经费和物资保障,确保统计范围能够覆盖各类粮食企业。

(二)落实责任。粮食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填报数据负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汇总填报的数据负责。各地区各单位要做好数据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统计数据质量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检查督察的内容之一,加强对企业和下级管理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分析。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找出影响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专项行动工作质量的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人:彭扬、肖德明。联系电话:010-63906904、63906977。传真电话:010-6390690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部下载)

1.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企业填报表(表样)

2.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分类汇总表(表样)

3.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表样)

4.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治理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4768591.html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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