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号:办天字〔2012〕104号
颁布日期:2012-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办天字〔2012〕10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巨大成绩。为了保存好天保工程一期建设档案,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阶段任务完成后森林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依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对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组织

(一)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应由各省级实施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会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档案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的档案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

(三)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四)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验收组成成员的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对不符合档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上级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验收的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加强领导,积极做好档案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档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程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工程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工程档案验收会议,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工程档案验收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档案验收组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概况及工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工程档案验收组检查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工程档案验收组对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工程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四)验收结束后,对合格的档案资料进行移交。县(局)级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移交小组,对移交的档案造册登记,分门别类移交给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履行移交手续,验收、签字完备。

三、验收执行标准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三)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四)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办发〔2001〕540号)。

四、验收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各县(局)级实施单位应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天保工程(一期)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分门类进行整理、归档,6月底前完成档案的自查。

(二)各省级实施单位8月底前完成对工程管理范围内县级实施单位档案的检查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国家林业局天保中心将在9—10月份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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