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总后卫生部科训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14〕220号

各有关课题责任单位:

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将组织对专项2013年结题课题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已经批准列入新药专项实施计划,结题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验收的课题(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内容

以课题为单位进行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一)任务验收。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目标);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课题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财务验收。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后卫生部负责专项课题验收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组负责课题任务验收的具体实施。专项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课题财务验收的具体实施。

(一)任务验收。专项中民口部分课题任务验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军队特需药物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由总后卫生部负责(相关要求由总后卫生部另行通知)。

(二)财务验收。军队单位牵头民口部分课题和军队特需药物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由总后卫生部负责(相关要求由总后卫生部另行通知)。其他课题的财务验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其中:军队单位参与民口课题由总后卫生部负责财务审计并出具子课题审计报告,交由课题责任单位依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汇总(相关财务验收方案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课题验收是专项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次验收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请课题责任单位和负责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协调有关参与单位,认真组织课题总结,及时提交验收材料,做好有关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课题验收材料后即组织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课题,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课题责任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对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两次形式审查均不合格的课题将不予组织验收。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将正式进入结题验收阶段,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由实施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课题责任及参与单位组织验收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后卫生部组织验收所需费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后卫生部承担。

(四)验收课题涉及课题变更和预算调整的,需由课题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课题变更和预算调整,在课题验收时将不予认可。

(五)请各课题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验收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2),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任务验收联系人:

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柴慧婷010-68792243

总后卫生部科训局高朝辉010-66880047

2.财务验收联系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曾慧华010-88324626

总后卫生部科训局高朝辉010-66880047

附件:1.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课题清单.xlsx

2.验收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总后卫生部科训局

2014年3月18日

附件2

验收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验收材料包括任务验收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

1.任务验收材料:《课题验收申请书》和《课题自评价报告》应通过“验收自评价报告申报软件V1.1(含科技报告)”(下载地址:www.nmp.gov.cn,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9000-8,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填报。下载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为admin09(用户名)、zdzxtb_3480(密码)。填报完成后保存*.word文件,并通过软件系统导出*.kas文件,同时打印纸质版(各版本材料必须与软件系统导出的版本一致)。

2.财务验收材料。《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应当通过专项财务验收管理系统(下载地址www.owlsoft.com.cn,技术支持电话:010-62211334)填报。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当按照“附表填写说明”中的“基层单位”要求填报,再由责任单位按照“汇总/管理单位”要求进行汇总,通过软件系统打印并导出*.owl文件。收支情况报告编制说明需另存为*.word文件。

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课题,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函〔2012〕370号)相关规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财务验收前完成预算调整审批工作。财务验收统计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之后、符合要求的支出应作为课题后续支出,单独列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任务验收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分别简装胶订,单独成册。请于2014年4月14日前,将验收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光盘形式,各一式一份,分别为*.kas、.owl和.word格式)报送至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1309室>,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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