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第一批(2004年)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证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1533号
颁布日期:2015-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换发第一批(2004年)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证书的通知

办保函〔2015〕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拟组织开展第一批(2004年)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证书到期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根据我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文物保发〔2004〕5号)公布的24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和38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附件1)。

二、换证程序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填写《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信息表》(附件2),将加盖单位(企业)公章的信息表和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单位(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信息汇总表》(附件3),将汇总表和相关单位(企业)的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在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证书制作。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在接到通知后,到我局统一领取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12年),并将相关单位(企业)的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交回我局销毁。

(四)我局将及时公示已换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

1.有关单位(企业)应按照信息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信息表》上签字承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或资质单位存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的,暂不予纳入此次换发范围。相关单位应按程序另行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换领新证书。

3.逾期未履行换证手续的,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文物保护处

凌明:电话010-56792085,传真010-5679213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张凌:电话010-56792079。

特此通知。

附件1.换证名单

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信息表》

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信息汇总表》

http://www.sach.gov.cn/art/2015/12/1/art_8_126449.html国家文物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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