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茂堡长城抢险加固工程——东墙、南墙方案的批复
关于大茂堡长城抢险加固工程——东墙、南墙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520号 ---|--- 颁布日期:2015-05-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茂堡长城抢险加固工程——东墙、南墙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520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
关于大茂堡长城抢险加固工程——东墙、南墙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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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茂堡长城抢险加固工程——东墙、南墙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520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大茂堡长城抢险加固工程——东墙、南墙方案的请示》(辽文物〔2015〕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大茂堡长城(长城认定编码:210781353102170002)东墙、南墙抢险加固工程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应按照我局《关于大茂堡部分段落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意见》(办保函〔2014〕43号)和《关于大茂堡长城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2520号)的要求,以“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为原则,严格控制干预力度,不得复建。
(二)应认真按照我局立项批复意见修改各项工程措施。已缺失部位不得补配复原;夯土和石墙严禁重新夯筑和拆砌,应原位加固;砖石构件风化、碎裂而不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的,不得更换。
(三)方案对墙体原形制论证不足,且所谓“村民垒砌石墙”已属历史过程中的改动,对遗存本体和风貌无负面影响。在墙体原形制无考的情况下,不得拆除重建。
(四)墙顶排水应采用自然排水,无需重做墁地。
(五)补充墙基排水处理措施和必要的环境整治措施。
(六)规范图纸绘制,补充修缮做法要求标注。
(七)根据调整后的方案科学核减工程预算。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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