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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70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库木吐喇千佛洞题记、题刻保护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7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库木吐喇石窟题记、题刻保护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5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不足,技术路线不当,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库木吐喇石窟题记、题刻保护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充分考虑题记、题刻与赋存壁画、洞窟岩体的整体关系,进一步调整技术路线,从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角度出发,科学确定题记、题刻保护的思路和措施。
(二)应加强前期勘察和研究,明确题记、题刻的保存现状、主要病害类型、残损程度和病害发展趋势,进一步确定工程范围与内容,重视题记、题刻的抢救性记录工作,为今后文物保护展示工作提供必要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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