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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吴城遗址展示利用工程(一期)立项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71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吴城遗址展示利用工程(一期)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713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吴城遗址展示利用工程(一期)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5〕1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拟采取的技术路线适用性不足,且缺乏充足的考古依据,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吴城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性质和内容,补充说明吴城遗址的年代、内涵、考古工作情况、保存现状等内容,在此基础上科学分析保护展示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进一步明确拟开展保护展示工程的具体内容、施工范围、技术路线等,建议以地面标识展示为主,不同意在窖穴和铸铜遗址上修建木构草顶建筑,不得对房址进行复原展示。
(三)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四)吴城遗址展示工程应符合《吴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与环境整治工程进行有效衔接。
(五)吴城文化博物馆展示提升工程不属我局审批事项,不应纳入吴城遗址展示利用工程。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的相关要求,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吴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养护和巡查,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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