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防雷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防雷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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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防雷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483号
黑龙江省文化厅:
你局《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防雷工程立项的请示》(黑文发〔2015〕6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防雷工程立项。
二、请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雷电防御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按照以下意见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旧址建筑结构材质、当地大地电阻、气象环境、周边建筑物分布和现场土层施工条件等情况,实施详细勘察。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防护对象,应以旧址中本部大楼、航空班、瓦斯发生室和山口班细菌组装储存室遗址等体量较大、保存完好的文物建筑为主要防护对象,其他雷击风险较小或者可被较高建筑物上安装的防雷设备防护范围覆盖的文物建筑不单独安装防雷设施。
(三)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当、适度和有效的防雷方式和设施设备,避免设备堆砌和防护过度。要选取密封性好、抗干扰性强的雷击计数器,避免进水或者受潮,以有效检验防雷装置的防雷效果。
(四)要做好防雷设施的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等人员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安全。
(五)明确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防雷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六)立项报告中估算过高。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三、请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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