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安防完善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安防完善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48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安防完善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482号
黑龙江省文化厅:
你局《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安防完善工程立项的请示》(黑文发〔2015〕6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安防完善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组成范围,全面深入进行现场勘查,细化风险分析,明确工程防护重点部位和目标,确定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坚持可靠性、经济型和适用性原则,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新建安防系统应与已采取防护措施的5处旧址点的安防工程有机结合,不得重复建设,避免过度防护和器材设备浪费。系统设计应结合旧址文物特点和展示利用情况,以视频监控为主要防护手段,合理布设前端设备,无文物展陈的区域不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三)立项估算缺乏依据,估算总额偏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5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