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繁昌窑遗址1号、2号龙窑及作坊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繁昌窑遗址1号、2号龙窑及作坊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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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繁昌窑遗址1号、2号龙窑及作坊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450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繁昌窑遗址发掘龙窑及附属设施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繁昌窑遗址1号、2号龙窑及作坊遗迹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繁昌窑1号、2号龙窑及作坊遗迹的本体加固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同时,应严格控制地质勘探的规模和工作量,不同意开展物探。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遗址本体加固应充分考虑遗址的保存环境,并开展必要的前期试验,对加固所用材料及技术手段进行比选,以增强适用性和针对性。
(四)不同意对室外环境进行监测。保护棚内部环境监测应纳入保护棚建设工程,不宜纳入此次工程范围。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繁昌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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