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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67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玉泉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二期)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673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玉泉观文物建筑修缮二期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5〕10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不足,我局暂不同意玉泉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二期)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加强现状勘察,明确各建筑单体的病害类型、残损状况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修缮工程应以现状保护为主,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论证揭顶维修的必要性,科学制定工程计划。
(二)应科学评估已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效果和经验,在此基础上细化工程措施和技术要求,注意在施工过程中运用传统工艺技法,保持文物原有风貌。
(三)应根据工程量核实经费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玉泉观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养护、巡查,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风貌安全。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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