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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应县木塔严重倾斜部位及严重残损构件加固工程脚手架设计方案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66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应县木塔严重倾斜部位及严重残损构件加固工程脚手架设计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66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应县木塔严重倾斜部位及严重残损构件加固工程脚手架设计方案的请示》(晋文物〔2015〕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脚手架建设是工程施工的具体事项,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
二、所报脚手架工程在应县木塔严重倾斜部位及严重残损构件加固保护工程中的功能作用等不明确,脚手架设计方案欠缺与木塔文物本体、与加固工程方案的对应,针对性与可实施性不足。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应县木塔严重倾斜部位及严重残损构件加固工程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23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加固工程方案,完成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并由你局批准实施。
四、请你局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应县木塔加固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加固工程实施的领导、协调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请你局督促应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加强应县木塔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保护区划内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活动,切实维护应县木塔的文物价值和真实性、完整性,为应县木塔加固工程和相关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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