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赫甸城遗址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426号
颁布日期:2015-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赫甸城遗址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426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赫甸城城址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辽文物〔2015〕4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赫甸城遗址(长城认定编码:210624353102170007)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应按照我局《关于赫甸城城址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5〕797号)的要求,将工程性质定位为现状加固整修,严格控制干预力度。

(二)应认真按照我局立项批复意见修改各项工程措施。已缺失部位如墙体和雉堞等不得复建;已处于稳定状态的夯土和石墙不得重新夯筑和拆砌;砖石构件风化、碎裂而不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的,不得更换。

(三)墙顶排水应采用自然排水,无需重做墁地。

(四)除个别根系发达影响文物本体安全的植物外,现有植物宜保留。

(五)规范图纸绘制和标注。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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