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窖惨案遗址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646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厂窖惨案遗址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646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厂窖惨案遗址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请示》(湘文物报〔2015〕1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暂不同意厂窖惨案遗址展示利用工程立项。

二、该遗址目前应以开展考古工作及本体保护工程为主,抓紧探明遗址范围、边界,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遗址安全。

三、应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遗址状态及展示需求,研究确定遗址展示的方式及设施、手段,另行申报展示工程立项。

四、现阶段可在现场建立标识,设置展板,集中介绍相关历史图片资料和研究成果,为开展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相关活动做好充分准备。鉴于厂窖镇已建有纪念馆、纪念碑等纪念设施,不宜在遗址区域重复建设纪念碑。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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