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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9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展示利用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展示利用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展示利用工程。
(二)工程范围为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文物建筑。
(三)严格遵循文物保护原则,根据文物建筑实际情况进行原状展示,不得以“展示空间不足”等为理由改变建筑格局和原有结构,添设展示设施应注意可逆性,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
(四)恢复文物建筑室内场景须有充分的历史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具体的修缮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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