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一分厂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353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一分厂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53号

青海省文物局:

你厅《关于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一分厂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7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一分厂展示利用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展示利用工程。

(二)该工程范围为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一分厂文物建筑。

(三)展示工程应以文物本体原状展示为主,突出对文物价值和内涵的展示和阐释,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内部结构、格局和周边历史环境,安装展示设施不得损伤文物本体。

(四)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含多处文物建筑,应统筹考虑旧址的整体展示利用,一分厂的展示设计应与其他组成部分相互衔接。

(五)展示利用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工作统筹考虑,有关设计应相互衔接。

(六)该处文物属于纪念地,其价值不在于建筑本体,无需开展三维激光扫描等工作。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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