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符观牌楼修缮及文物院落、围墙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太符观牌楼修缮及文物院落、围墙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47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太符观牌楼修缮及文物院落、围墙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4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
关于太符观牌楼修缮及文物院落、围墙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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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太符观牌楼修缮及文物院落、围墙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4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汾阳太符观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3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符观牌楼修缮及文物院落、围墙整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和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主要内容为太符观牌楼修缮及文物院落、围墙整修。
(三)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明确病害类型、分布范围、残损程度、危害性及影响程度,补充文物保护规划涉及文物建筑和文物院落修缮的相关要求或内容。
(四)应根据勘察评估结论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强度,保证工程质量。进一步明确院墙修缮的做法和历史依据,不得进行缺乏依据的重新砌筑。院落条砖、围墙墙体条砖、山门屋顶瓦件不宜全部更换。
(五)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应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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