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328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7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

(二)该工程实施范围为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文物建筑。

(三)深入开展文物现场勘察测绘和文物保存现状评估,准确掌握病害类型及产生根源,为制定有针对的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避免过度修缮。

(五)建筑局部复原设计须有相关历史依据。

(六)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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